法規名稱: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經濟參事處之經濟專員或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
經濟秘書或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三等商務秘書,經濟專員處或
商務專員處之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或一等商務秘
書、二等商務秘書、三等商務秘書,分別受經濟參事、經濟專員或商務專
員之指揮,襄助工作;處員或雇員承直屬長官之命,辦理處內事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