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理商品報驗及委託試驗事項。
二、關於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
    項。
三、關於檢驗行政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關於檢驗規費之核計征收及催繳事項。
五、關於檢驗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六、關於輸出物品產地證明及查驗事項。
七、關於報驗發證資料,各種檢驗物品市價及檢驗(疫)費率資料之調查
    、蒐集、整理、分析與建議事項。
八、關於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及建議事項。
九、關於樣品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課主管工作計畫、報告及報表、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分
    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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