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五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物,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商品報驗之受理登記及接受委託試驗事項。
  二、關於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
      事項。
  三、關於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關於檢驗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
  五、關於特准進(出)口檢驗(疫)專業案件處理事項。
  六、關於輸出商品產地證明事項。
  七、關於檢驗不合格案調查處理事項。
  八、關於檢驗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九、關於報驗發證資料,各種檢驗商品市價及檢驗(疫)費率資料之調
      查、蒐集、整理、分析與建議事項。
  十、關於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及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樣品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
      記暨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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