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利用文化創意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管理機關提出:
  一、非營利目的之利用:資產名稱、用途及利用期限;其為公開發行者
      ,並應載明重製發行數量、發行地區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營利目的之利用:資產名稱、用途、重製發行數量、發行地區、售
      價及利用期限。
  三、其他經管理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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