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補助案件之補助比率,限制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
      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或超過補助經費上限之補助計畫,經本部或
      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對於原
      住民、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之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
      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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