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已有相關國際標準或我國團體標準存在,而其適用範圍、等級、條件及
  水準等均適合我國國情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據以轉訂為國家標準。
  依前項轉訂為國家標準時,得不經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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