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檢驗標識由受理報驗單位於廠商報驗時核發,在取樣前由報驗廠商自行黏
貼(放置)或繫掛完整,但冷凍食品及經常報驗之廠商得申請核准預借適
當數量之標識。
預借標識應設置分戶賬冊記載,該批標識經報驗使用及繳費後沖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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