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生產廠場停止產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商品在三十日以上者,應自停止日
  起十五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備查;復工時,亦同。
  前項停工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未能復工者,應於期滿前申請延展
  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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