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審查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小組審查業務
;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
小組審查業務;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六、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七、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八、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九、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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