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跨越穿越河川建造物簡化程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跨河建造物機關(構)為增加河川通洪斷面,減輕跨河建造物之沖刷,得
併跨河建造物重(復)建、改建、修建案,申請跨河建造物安全所及必要
範圍之疏濬或河道整理。
前項所稱必要範圍,以跨河建造物上、下游各五百公尺以內為原則;必要
時,跨河建造物機關(構)得申請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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