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河建造物機關(構)為增加河川通洪斷面,減輕跨河建造物之沖刷,得 併跨河建造物重(復)建、改建、修建案,申請跨河建造物安全所及必要 範圍之疏濬或河道整理。 前項所稱必要範圍,以跨河建造物上、下游各五百公尺以內為原則;必要 時,跨河建造物機關(構)得申請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