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使用前條第四項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氣站者,應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氣站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
審查,經同意認定者,應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