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0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經營漁船加油站業務者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妥各項證照,並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
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
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