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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