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小企業完成獎助備案後之增僱員額,每人每月獎助為新臺幣一萬元;
  其獎助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者,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第四條第二項及第
      三項規定之增僱人員,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二、三十歲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增僱人數計算基準如下:
  一、本辦法施行前設立之中小企業,以本辦法施行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
      投保人數為計算基準。
  二、本辦法施行後設立之中小企業,以首次申請獎助前一月份之勞工保
      險投保人數為計算基準。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人數得自前項計算基準人數中扣除之:
  一、辭退外籍勞工。
  二、員工退休。
  三、符合勞動基準法離退之員工。
  四、其他經專案審議小組審議認定為正當理由。
  增僱人員每人每月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僱用時間未滿
  三十日者,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獎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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