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設計考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
  人,其中二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為兼任
  。
  前項委員會為辦理經常性事務,得設秘書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所需工作人員就第六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