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設計考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 人,其中二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為兼任 。 前項委員會為辦理經常性事務,得設秘書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所需工作人員就第六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