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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得視地方行政區域及各地業務需要,分設特等、一等、 二等、三等電信局。 各等電信局之設置標準,由電信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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