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人員之 任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 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 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