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區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
  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各區工程處人事室所置人員職稱、資位或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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