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 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區工程處人事室所置人員職稱、資位或官等職等及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