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人事管理員職掌如下:
一、本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本所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考績、獎懲、待遇、退休、資遣
    及撫卹之擬辦事項。
三、本所職員平時考核、勤惰、差假之辦理及登記事項。
四、本所人員甄補、儲訓、進修、觀摩、實習及考察之辦理事項。
五、本所各組分層負責制度之研擬、修訂事項。
六、本所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及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之簽辦事項。
七、本所員工福利、同仁互助及各項補助之查核辦理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人事統計報表、資歷證明及職員證之核發事項。
九、本所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緩召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本所員工出國案件之簽辦事項。
十一、本所員工通行證之核辦事項。
十二、本所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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