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條文關聯

凡未達核定壽年之器材,如因過失損毀,報廢時應查明原因,責令有關人
員,按交通部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所定賠償價格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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