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聘僱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一、申請書。
  二、依事業之性質分別檢附特許事業許可證、公司執照、外國公司分公
      司執照、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文件、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書及營利事
      業登記證影本各一份。
  三、申請聘僱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資料表一份。
  四、應聘外國人之學、經歷及護照證件影本各一份。
  五、聘僱契約書副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起迄日期、職務、工作內
      容、薪津等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國內經歷須附歷年核准來華,工作證明文件及二年
  以上工作之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主管機關於許可聘僱後,應即轉請外交部核發簽證,並副知申請之交通
  事業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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