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或汽車路
線貨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
營運,並檢附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除因天
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
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執照,並吊銷其全部
營業車輛牌照或廢止其營運路線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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