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
  報告警察機關。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