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為配合前二條安全帶實施日期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與
警察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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