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寄極機密文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極機密文件中途如遇封套破損,足以洩漏機密時,經轉局應將原件加封
  ,以最迅方法退回原交寄機關,但封套破損不大,細審情形不足洩漏內
  容者,應由郵局於封套上加貼「郵局代封」小條,照常寄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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