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包裹經海關查驗認為可以稅放者,海關應根據查驗結果填發稅款繳納證
  一式三聯,以第二、三聯隨「發遞單」送交郵局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
  如需由收件人繳驗證件,或補辦其他手續始可放行者,亦應批註於「發
  遞單」上並送退郵局通知收件人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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