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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未能在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滿 前一個月敘明理由,附繳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 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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