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小船以外之船舶吃水尺度,應以阿拉伯數字焊刻於艏材及艉材左右兩舷顯
明易見之處;遇有無艏材或艉材,應焊刻相當於艏材之處所,並以二十公
分為一度,每字高十公分、寬二十公分,僅焊刻雙數,數字之底線,即表
示吃水之深度。
前項吃水尺度,必要時得於舯部左右兩舷加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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