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經核可之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應連同適載文件至少留置在船上一份,以
供航政機關之查驗,並供船長作裝載時之參考。
〔立法理由〕
一、依船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載運大量散裝固體貨物船舶應
    備相關適載文件,原許可文件已由適載文件取代,爰修正該文件名稱
    。
二、裝載資料送航政機關備查之程序已增訂於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爰刪
    除備查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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