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應於進出口貨物艙單或申請單內詳列每批貨物之名稱、重量、尺
  碼與收貨人或發貨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通訊處,如有變更應即通知棧
  埠作業機構。
  委託人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致棧埠作業機構之通知或催告無法送達,因而
  存儲倉棧或裝卸搬運之貨物遭致損失時,應由委託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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