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終止地上權契約或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後,雙方未續予設定地上
  權時,經營機構應配合航港局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航港局並得依下列
  規定,通知經營機構處理地上物:
  一、地上物有使用價值者,除屬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按時價補償經
      營機構外,其餘地上物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由航港局經管。
  二、地上物無使用價值者,經營機構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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