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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 理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之廢止,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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