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航空站地勤業增加地勤業務項目或於所核准以外之航空站經營航空站地勤
業務者,應檢附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及原領航空站地勤業
許可證影本,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
依前項規定申請經交通部核准後,應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檢附原
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後,始得營業。
航空站地勤業減少地勤業務項目或停止於所核准之航空站經營航空站地勤
業務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檢附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
向民航局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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