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後,應即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五份送本會驗印:
  一、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職業、學經歷及住、居所。
  二、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三、法人及董事印鑑。
  四、董事戶籍謄本,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
      ,亦同。
  前項文件及第三條申請許可時所送之文件經驗印後,應於三個月內向所
  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一個月內,將該證書正本
  連同影本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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