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後,應即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五份送本會驗印:
一、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職業、學經歷及住、居所。
二、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三、法人及董事印鑑。
四、董事戶籍謄本,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
,亦同。
前項文件及第三條申請許可時所送之文件經驗印後,應於三個月內向所
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一個月內,將該證書正本
連同影本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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