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委員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
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上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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