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審議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
以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有重大影響公股釋出作業之事由,經審議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出席,出
席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行政院得令公股釋出政府機關(構)、政府
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暫停公股釋出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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