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審議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 以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有重大影響公股釋出作業之事由,經審議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出席,出 席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行政院得令公股釋出政府機關(構)、政府 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暫停公股釋出計畫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