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財務處分科及職掌如下:
一、財務計劃科:
  (一)有關健保財務總體收入、支出面資料之蒐集、彙整、陳報與研析
        事項。
  (二)有關各項健保政策財務收支面影響之分析與數據提供事項。
  (三)有關醫療支付總額調整之建議事項。
  (四)有關保險費率精算事項。
  (五)有關保險安全準備金提撥率之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財務計劃事項。
二、資金管理科:
  (一)有關資金收支估計及分析事項。
  (二)有關現金流量模式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三)有關保險資金之運用事項。
  (四)有關短期資金之調度事項。
  (五)有關安全準備之保管及運用事項。
  (六)有關資金運用收益之計算及報告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金管理事項。
三、財務出納科:
  (一)有關政府補助款之收、催繳事項。
  (二)有關與分局間保費收入解繳、醫療費用之撥付事項。
  (三)有關往來金融機構收支對帳及現金收支報表之編製事項。
  (四)有關保險財務之現金、有價證券、票據之出納保管登記事項。
  (五)有關與分局間罰鍰收入解繳事項。
  (六)有關代辦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收回事項。
  (七)有關代位求償請款事項。
  (八)有關代辦醫療費用之收回事項。
  (九)其他有關財務出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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