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機構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申請再次
  許可審核項目表(附表三)所列文件,送請主管機關依人工生殖機構再
  次許可審查項目、基準及配分表(附表四)審查。
  再次許可之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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