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
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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