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於營運前,應取得該設施之所有權及用地使用
  權,並檢具下列營運相關文件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設施
  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備查:
  一、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及任職證明文件。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四、清除、處理設施用地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
      本、土地使用清冊、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五、有關設施之建築使用執照或許可。
  六、處理設施試運轉報告。
  七、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產生之廢棄物處理或最終處置方式說明。
  八、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如委託代操作及營運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委託代操作機構名稱。
  二。委託代操作機構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