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條文關聯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應於二十四
小時內完成核對及簽署;執行其他醫療業務,監督醫師亦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完成紙本或電子醫囑記錄。
前項核對、簽署及記錄,護理機構得以資通訊或傳真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如於護理機構執行醫療業務,參考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
    之精神,增列第二項明定監督醫師之核對、簽署及記錄得以資通訊或
    傳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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