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應於二十四 小時內完成核對及簽署;執行其他醫療業務,監督醫師亦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完成紙本或電子醫囑記錄。 前項核對、簽署及記錄,護理機構得以資通訊或傳真方式為之。
一、條次變更。 二、如於護理機構執行醫療業務,參考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 之精神,增列第二項明定監督醫師之核對、簽署及記錄得以資通訊或 傳真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