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所有作業場所均應有良好之採光與通風設備,必要時並應有適當之溫度、
濕度調節設備。製造、加工區域之空氣供應,應配合其清淨度設置適當之
空氣過濾系統,包括前濾器及微粒過濾器。
原料、半製品、成品之儲存場所及成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場所之溫度、
濕度調節設備,除特殊作業場所外,應足以維持於攝氏溫十九至二十七度
,相對濕度四十至六十百分率之適當範圍,以防止成品品質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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