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
  給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
  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如需換發開業執照,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執
  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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