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 給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 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如需換發開業執照,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執 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