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撤銷或廢止核准: 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實際使用情形與核准內容不符。 三、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經撤銷或廢止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