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撤銷或廢止核准:
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實際使用情形與核准內容不符。
三、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經撤銷或廢止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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