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之運輸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輸用之車輛及容器,定期清理,不得有結霜或結露現象,並保持清
潔衛生。
二、產品堆疊時,保持穩固,並維持空氣流通。
三、收貨、裝貨、理貨及卸貨儘速完成,避免發生運輸設備廂體及容器或
產品之溫度劇烈變動。
四、運輸程中,避免溫度劇烈變動;有管制溫度或溼度必要者,訂定合理
溫度或溼度管制方法及基準,定期檢測,並作成紀錄。
五、裝載訂有保存溫度之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前,運輸設備之廂體或容
器確保維持有效保溫狀態;除有合理原因及依據,並作成紀錄者外,
不得改變原設定之條件。
六、具冷凍或冷藏功能之運輸設備廂體,裝載訂有保存溫度之食品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者,於每日收貨、裝貨、理貨或卸貨時,抽測運輸設
備廂體內環境溫度,並作成紀錄。
七、前款環境溫度,裝載冷凍食品之廂體,不得高於攝氏負十二度。裝載
冷藏食品之廂體,不得高於攝氏七度。
八、運輸過程中,食品有遮蔽、覆蓋或其他適當管理之措施。
九、同時載運可能污染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其他物品者,設置防止交
叉污染之措施;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不得同時載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定明運輸設備為運輸用之車輛及容器,以涵蓋規範餐飲外送服務業之
運送容器,要求該等設備應定期清理,保持清潔,不得結霜或結露,
爰修正第一款文字。
三、修正條文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第七款移列修正。
四、修正條文第四款由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第四款移列修正。
五、現行第七條第三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款,並增列提供更改運輸條件
時之規定。
六、修正條文第六款由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第六款移列修正。
七、考量車廂可能因多次開關導致溫度變動,參考國際上對於冷凍食品於
運輸或轉移過程之管理,爰新增修正條文第七款,裝載冷凍食品車輛
廂體內環境溫度不得高於攝氏負十二度;裝載冷藏食品車輛廂體內環
境溫度不得逾高於攝氏七度。
八、現行第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酌修文字,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八款及第九
款。
九、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因修正條文第七條已有
相關規範,爰予刪除。
十、現行條文第十六條序文及第八款分別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
二十三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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