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登記,應依退伍、除役或撫卹別,填
具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名冊,連同登記表
,報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之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
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其上級機關或合併之機
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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