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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持有學力鑑別考試國中程度及格證明書,年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報考 高級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高級進修補習學校;持有學力鑑別考 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准予報考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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