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持有學力鑑別考試國中程度及格證明書,年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報考
  高級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高級進修補習學校;持有學力鑑別考
  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准予報考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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