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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己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 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 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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