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前己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
  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
  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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