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漁業權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漁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
之。
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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