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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漁船滅失後,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航政主管機關註銷船籍之證明文件 及原領漁業證照,申請註銷漁業證照。 漁船被沒收、沒入或出售國外者,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漁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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